在一般觀念,汽車與機車、腳踏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,
汽車要負大部分的責任,但依據「絕對路權」概念,
事故責任認定應視路權而定,如行人、腳踏車或機車違規
而導致車禍,行為人也必須負起全責。

高雄市交通局車鑑會強調,未來在車禍鑑定時將採
「絕對路權」裁判,即日起將展開宣導,糾正一般人
錯誤的觀念。

「絕對路權」這個名詞,一般還不知是什麼意思,
所謂「絕對路權」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、地下道或天橋,
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。而汽、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
而行,汽、機車或行人若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道路上,
就侵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,一旦發生事故,違規行為人就
必須負起責任。

交通局車禍鑑定委員會表示,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78條規定,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也訂有罰則,
即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的指示或警察指揮、不走人行道,
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馬路上不靠邊走、未依規定
擅自穿越車道、或在交通頻繁的道路、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
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以及阻礙交通者,都可處
新台幣360元罰鍰或必須接受1到2小時的道安講習。

車鑑會指出,用路人在道路上行駛的情況下會發生路權競合
的情形,因此,有所謂「優先路權」 原則。

舉例來說,幹、支道交叉的路口,幹道有優先路權,支道車
要讓幹道車先行,很多人不知如何判斷幹道與支道,通常來
說,在路口看到「讓」字的交通號誌、標線、八角形的「停」
字標誌,或者是紅色閃光信號燈,代表自己的車在支道上。

可是在沒有幹、支道之分的情況下,雙方都是直行車時,左方
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;而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直行,外環車
要讓內環車先行;而綠燈時段或無號誌情況下,行人在人行穿
越道上有優先路權,不論何種車輛都應讓行人優先通過。

「優先路權」原則除了可使車輛各行其道,以降低交通事故的
發生外,如果用路人未能遵守路權規定發生車禍,那麼
「絕對路權」就成為每一起肇事行為人肇事責任歸屬的鑑定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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